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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吴XX离婚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吴XX。

本院2011年3月29日受理刘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吴XX已分批将案件款x元交清。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刘某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四条内容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275元由吴XX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文彬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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