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珠海市华粤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明珠南路X号X栋X楼。
法定代表人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雪刚,上海市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铄,上海市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幸航运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X号上海实业大厦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敏,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富邦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X号上海实业大厦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敏,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粤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幸航运有限公司、被告香港富邦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华粤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以涉案纠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幸航运有限公司、被告香港富邦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华粤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郑某卫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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