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1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聪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彦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钱江x-9型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X镇X路段处时,将同向步行的王××撞倒,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将王××送至医院后逃逸。被害人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刘某×、冯××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刑。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在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某之后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钱江x-9型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X镇X路段处时,将同向步行的王××撞到,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将王××送至医院后逃逸。被害人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冯××对发生交通事故及见到事故现场情况的证言;证人刘某×对接到弟第刘某某的电话称在登封市X镇X路段处撞伤一个老头,让其到登封市中医院交2000元医疗费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登封市公安局出具被告人刘某某投案自首的到案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肇事逃逸,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缴纳医疗费,及时报案,但被告人刘某某尚未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而逃离,直至案发后多天才归案,其行为应认定为肇事逃逸,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且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缴纳医疗费,及时报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孙素平

代理审判员邵博

人民陪审员罗志宏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艳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