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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非法狩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狩猎犯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1年8月26日夜至8月27日凌晨,被告人董某在渑池县X组李某民玉米地边用“电猫”非法狩猎,猎获野生獾两只,野兔一只,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庭审中也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河南林业厅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1500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伟

审判员邵红伟

审判员赵锋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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