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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张某甲、刘某、武某、张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雄伟、梁某某,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39岁,汉族。

被告刘某,男,49岁,汉族。

被告武某,男,46岁,汉族。

被告张某乙,男,45岁,汉族。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甲、刘某、武某、张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甲、刘某、武某、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四被告等人合伙买树砍伐出售。2011年1月16日,我们共同去砍伐常村煤矿渣堆附近的一棵树,我在树上作业时摔下受伤,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计x元。考虑各种因素,我仅要求四被告共赔偿我6万元。

被告张某甲未有答辩意见。

被告刘某辩称:我们以前在一起做过伐木出售的活计。这一次是张某甲买的树,打电话让过来干活,原告陈某出事故我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武某辩称:我未与他人合伙经营伐木生意;原告陈某述“我们共同购买树木,伐倒出售,所得收入平均分配”内容不实。我是被雇劳动,每日工资100元;事发时,我正在往车上扛木材,与原告陈某摔伤无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张某乙辩称:我参与干活时间短只有3天,尚没有分得利益,我不应该赔偿。另外原告陈某母亲王秀莲向我书面承诺原告陈某受伤损失的一切费用与我无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张XX证言一份。2、孔XX证言一份。上述证据为证明原告陈某受到伤害的事实某及原因。3、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一份。4、义马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5、义马市人民医院出院证一份。6、义马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上述证据为证明陈某受到伤害的具体伤情。7、义马市医院、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等医疗票据六份。8、义马市X区居委会、义马市公安局证明一份、陈某身份证明一份。9、义马市医院陪护证明、陪护人员身份证明各一份、千秋社区证明一份。10、义马市医院司法鉴定票据一份。11、交通票据一组。12、陈某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为证明陈某受到伤害以后所产生的损失情况。

被告武某对原告陈某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陈某提交证据2孔XX证言中所述的原告陈某住院费用应由各被告承担的断言不认可,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张某甲、刘某、张某乙对原告陈某证据无异议。

被告张某乙向本院提交原告陈某母亲王秀莲书写便条一张,其上载明:“一切费用与建军无关”。为证明原告陈某承诺免除自己责任。

被告张某甲、刘某、武某未提交证据。

原告陈某对被告张某乙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原告陈某在诉讼请求中已经放弃了赔偿数额的很大一部分,对其母代替自己所做的承诺不知情,不予认可。

关于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某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采信。被告张某乙提交的证据,原告陈某当庭否认被代理事项内容,故不予采纳。

经审核以上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某意见,本院对案件事实某认如下:原被告合意共同买树砍伐出售赚取价。2011年1月16日,原被告以及原告母亲王秀莲六人共同去砍伐常村煤矿渣堆附近的一棵树。作业时,原告陈某攀上树,锯掉多余的枝桠清除障碍。余下有人负责把锯下树枝用绳索吊住拉下,有人负责在树下运输清理锯下的枝桠。作业中,原告被树枝挂到,不慎从树上跌落,坠地摔伤。后被众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原告陈某构成六级伤残,因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及原告母亲王秀莲六人共同伐木出售属于个人合伙行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某、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虽然本案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及盈余分配的实某要件,又有当事人陈某互相印证,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这一点,从部分当事人之间曾经的“伐木--分钱”合伙经历以及意思表示的契合上亦可佐证。被告武某辩称其行为不是合伙行为,属于被雇佣劳动,但是其不能指明受谁雇佣、雇佣工资数额及发放等质疑,况且其余当事人对其辩解均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被告武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原告陈某伐木行为是执行合伙事务,其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有,所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作为经营风险也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本案中原告陈某作业中身体受到损害,应作为合伙经营损失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原告陈某选择合伙纠纷起诉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至于合伙人当时是否在事发现场并不影响合伙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存在。故而各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某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从理论上看,本案原被告之间关系是一种松散型的临时合伙形式。当事人之间的合伙是基于亲朋关系之间的信任默契,其间没有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明确约定,应当推定各合伙人承担同等债务比例为妥。关于合伙经营亏损过错问题,原告陈某在高空作业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正是基于该安全隐患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陈某执行合伙事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合伙经营亏损主要的民事责任;各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砍伐树木时,对原告高空作业存在的危险性应当明知,而没有对原告进行有效的劝诫、制止和防护,各被告对原告陈某受伤之合伙经营亏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主动放弃了大部分赔偿数额之请求,放弃了对其母亲王秀莲责任承担的主张,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原告陈某要求四被告共赔偿6万元经济损失,不高于各被告在合伙事务中经营过错程度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亦予许可。故而对原告陈某因伤受到的经济损失,四被告应各自承担1.5万元。由于该责任承担属于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所以原告主张某被告间互负连带责任的要求无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甲、刘某、武某、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原告陈某赔偿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免予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晨毅

人民陪审员宋海刚

人民陪审员江海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郜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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