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赵某、叶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略),汉族,无业。2009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1年3月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出生于(略),汉族,无业。因抢劫犯罪于2009年6月28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1年4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男,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1年3月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2011年7月18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赵某、叶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富山、焦栓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赵某、叶某、及赵某的辩护人王某某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受张××的委托,向曲××追要拖欠的工程款。2011年2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赵某、叶某等人在唐河县文峰广场遇到被害人曲××,遂驾车尾随其后,在唐泌公路边上将曲××截住,对其进行殴打,当晚将曲××拘禁至苍台镇X村叶××处,迫使曲××出具欠款三万元条据一张。次日上述被告人又带被害人曲××到湖阳、昝岗等地,迫使曲××向亲友借款9000元后,于下午5时将其放回。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曲××的陈述、证人张××、曾××、李××、刘××、叶××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本院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均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受唐河县X村民张××的委托,向唐河县X村的曲××追要其再桐寨铺乡移民住宅工地施工时所拖欠的工程材料款。2011年2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赵某、叶某及绰号“X”又追撵至唐河县X路上时将被害人曲××截住,对其进行殴打,将被害人身上所带现金300元及手表一块夺走。后和被告人叶某会集后,当晚将被害人曲××拘禁至苍台镇X村叶××处,被告人刘某迫使被害人出具欠款三万元的条据一张。次日,上述被告人又带被害人曲××到湖阳、昝岗两地,迫使向其亲友借款9000元后交给被告人刘某等人,于下午5时将被害人曲××放回。

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叶某已退出非法索取的80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曲××,并赔偿了其他经济损失,被害人曲某表示不再追究叶某的其他责任。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被害人曲某陈述了被害原因及详细经过;证人张××、曾××、李××、刘××、叶××等人的证言与案情相吻合,另有书证、照片等证据均经当庭出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赵某、叶某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赵某、叶某归案后军能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中叶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辩护人提出赵某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与案情不符,不予采信,其他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的缓刑部分的判决;

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2年9月1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加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0日起(扣除原羁押的六十一天)至2014年3月29日止)。

四、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超

审判员张革命

审判员孟祥恩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