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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骆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村X组。身份证号:(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系原告骆某的母亲。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灵,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身份证号:(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0年8月11日晚7时许,被告徐某驾驶陕x号农用机动三轮车,从东红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柞水县X村信用社门口附近时,挂伤路边玩耍的原告骆某,造成右下肢皮肤撕脱伤。先后经马家台乡卫生院、商洛市中心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x.65元。原告骆某住院期间,被告徐某已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现原告骆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徐某再赔偿原告骆某医疗费、护某、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等共计x.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徐某于2011年12月30日前再向原告骆某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900元整。(不含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案件诉讼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骆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胜志

人民陪审员蔡乾学

人民陪审员牛志琦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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