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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女。

被告李某,男。

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女儿李XX。因双方感情不和,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无和好可能。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抚养孩子,被告付抚养费。

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不让她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儿李XX。2010年10月,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分居,分居后李XX一直由其母韩某抚养。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现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原告诉求抚养孩子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因被告无固定收入,抚养费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49元/年为参考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的非婚生女李XX由原告韩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付抚养费300元,每年元月三十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至李XX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孝虹

审判员丁胜明

审判员任远庆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杜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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