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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男。

被告张某,女。

本院受理龚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

审判长:田晓宏

人民陪审员:方文科

人民陪审员:张某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郝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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