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与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x,系汉中圈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但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住x,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但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X区人民法院(2011)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1日,上诉人周某为装修自己所办公司,在被上诉人但某处购买价值2826元的瓷砖。双方口头约定,先支付部分货款,余款从今后业务往来中扣减。嗣后,上诉人未到被上诉人处购买材料,亦未给被介绍业务。2009年3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索要货款,上诉人仅给付1100元,被上诉人多次索要无果,起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限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但某货款1726元;二、驳回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支付但某货款1500元(已支付),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多预交的25元,由周某持据到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陈朝晖

审判员韩新军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买卖 合同纠纷 周某 汉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