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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胜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1年1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胜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韦敏和人民陪审员甘遇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凌伟东担任记录。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1年1月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4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某源,期间双方感情尚好。2002年9月,被告因吸毒被平南县公安局采取措施强制戒毒三个月。同年10月17日,被告又因盗窃摩托车被逮捕,并于2002年12月4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被告刑满释放后,2004年11月28日双方自愿到平山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有一段时间双方一起在广东打工。期间被告仍吸毒。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某志,被告便留在家乡生活,原告独自在广东打工。2009年农历8月左右,被告又因盗窃罪被逮捕并判刑1年。自此开始,原告对被告屡教不改的行为感到失望,并自此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不再联系,不再往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并各自承担抚养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处理。

原告李某对其陈某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实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3、被告户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证实婚生子女的情况;4、本院(2002)平刑初字第X号、(2010)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告曾二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5、平南县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下落不明。

被告陈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开庭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某和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1、2、3、4、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某,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某源,2002年9月6日,被告因吸毒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执行逮捕,至12月4日,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11月28日,双方自愿到平山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曾一起到广东打工。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某志,被告便宜留在家中,原告到广东打工。2009年10月13日,被告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0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各抚养一个并独自承担抚养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如离婚,小孩如何抚养。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问题。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之后同居生活,并生育女儿陈某源,之后补办结婚登记,感情基础还是较好的,但由于被告不珍惜美好幸福的生活,误入歧途,染上吸毒的恶习,而且还两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属于屡教不改,导致原告对其彻底失去信心,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且现在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请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子女二人,女儿陈某源、儿子陈某志都在被告家中与其祖父母一起生活,原告要求各自抚养一人并各自承担抚养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女儿陈某源由原告抚养,儿子陈某志由被告抚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某源由原告李某抚养,婚生儿子陈某志由被告陈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受理费账号:(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胜炎

人民陪审员韦敏

人民陪审员甘遇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凌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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