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海湾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居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飚,上海市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震华,上海市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宝威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X号永安中心X室。上海代表处地址上海市X路X号高登金融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被告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上海城市广场X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董事长。
原告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宝威船务有限公司、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涉诉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5.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2.7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郑田卫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国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