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尤xx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大专文化,廊坊市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廊坊市X区建华里X栋X单元X室。2011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尤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8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尤xx在廊坊市海中金酒店聚会,酒后驾驶号牌为冀x的灰色吉利小轿车,行驶至市X路爱民道口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被公安民警查扣,经鉴定,被告人尤xx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1.8mg/x,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悔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鸣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建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危险 驾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