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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取保候审。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洪某持A2证驾驶川x(临)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四川成都前往武汉途中,行至316国道x+100M处,适遇相对方向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黄连友,由于被告人洪某占道行驶且载物超长,在避让黄连友的过程中发生碰挂,致黄连友人车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洪某向“110”报案,同时拨打“120”电话对被害人施救,由于黄连友伤势严重而当场死亡。经西乡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死者黄连友系车祸致左上肢、左胸部严重挫伤、多发性骨折和内脏挫伤出血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洪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经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洪某所属四川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支付黄连友安葬等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证明;证人X某、X某、X某、X某、X某的证言;被告人洪某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洪某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检报告;调解协议书及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占道行驶且载物超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洪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洪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案。庭审中能认罪悔罪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穆光华

人民陪审员张远德

人民陪审员席富英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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