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兰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彭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兰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新发地汉龙南站X号。

法定代表人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秀,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兰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海公司)与被告彭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张某某,被告彭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兰海公司诉称:吉x号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是张某,但彭某是实际所有人;2010年12月,彭某的代理人及司机谷成光和原告签订了为原告运输货物的发车明细表,并运输货物,货物总价值150万元;装车后,原告一再强调被告的司机要走五环行驶,但被告没有听从原告的劝说行驶,致使车辆在过马家楼的过街天桥时与桥身相撞,造成货物受损,经济损失达到x.3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一事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物损失款x.30元。

被告彭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经审理查明:

吉x号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是张某。彭某已向张某购买了该车,并已付清了车款,但双方并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12月6日,兰海公司电话联系彭某运输货物。2010年12月6日至8日期间,兰海公司陆续与客户签订托运单(运单号分别为(略)、(略)、(略)、(略)、(略)、(略)、(略)、(略)),承运货物至黑龙江省。同年12月8日,彭某指派司机谷成光驾驶吉x号车进行运输。货物装车后,谷成光在兰海公司的发车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了承运货物的名称、件某、收货人等情况。当日,承运货物的吉x号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与位于丰台区X路马家楼桥东天桥发生碰撞,致使承运的货物受到了毁损。

事故发生当日,吉x号车辆的驾驶员谷成光、随车人员蒋洪志以车主彭某代理人的名义与(略)、(略)号运单发货人邵利以及兰海公司签署了货物破损协议,载明核桃总数100件,损坏483斤X20.5元=9900元,柿饼总数600件,损坏370件X60元=x元。蒋洪志还向货主邵利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由新发地汉龙南站发往哈尔滨的货物核桃仁刮坏一箱,由于车走四环马家楼桥刮坏的(12月8日)……核桃仁一箱,价格为960元。同年12月9日,蒋洪志向(略)号运单托运人出具证明一张,载明:今有吉x号拉烤肠,缺少19件,每件200元,总计3800元,司机承认,由兰海货运担保负责处理,其于(余)90件某回。同年12月11日,运单(略)、(略)货主书写证明一张,载明:应赔(略)处俞沙草辣1件X220=220元,黑椒碎1件X700=700元,黑椒碎3桶X20=60元,翅丝6代(袋)X25=150元,合计1130元。因大车损坏我方货物,对方车号为吉x号,司机承(认)损坏我方货物如上,蒋洪志在该证明上签字。此后,蒋洪志另行书写欠条一张,写明欠款金额为770元。同年12月13日,(略)号运单的托运人北京同创恒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办人刘薇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兰海公司退回货物D15电机阀488只(少12只),多用户测控仪70台(少2台),多用户显示仪12台,D40二合一10套,D40球阀二合一1台,D40球阀1台,注:D15阀少12只,多用户测控仪少2台,仪器好坏待查,并由蒋洪志在该收条上签字。随后该公司出具维修记录一张,载明兰海公司退回的仪器存在丢失、损坏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合计5732.30元。同年12月20日,(略)号运单中的收件某陶军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核桃果19件,少一件,少一件某赔偿款820元。同年12月25日,(略)号托运单的托运人耐尔森木门经办人出具收条一张,载明门板破坏1扇,由兰海物流承担200元,并由兰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某在该证明上签字。

同年12月14日,曾委托兰海公司运输塑瓶盖和药品的北京京顺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顺达公司)由于该事故的发生所导致其委托兰海公司运输的货物发生货损,以兰海公司、张某、谷成光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货物损失x元。该案审理中,本院以京顺达公司与蒋洪志、谷成光没有运输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京顺达公司对蒋洪志、谷成光的起诉。本院经审理后,判决:兰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京顺达公司货物损失x元,并负担案件某理费一千三百七十一元。该判决作出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生效。

2011年2月16日,(略)号运单托运人哈尔滨柏槁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槁公司)向兰海公司出具索赔函一份,载明:……你方在2010年12月8日与我公司邓海燕签订的由北京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18坨地板的货物运输协议,因你方司机违反交通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我公司5坨油湿共250包地板,其中103包报废,每包地板191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此后,兰海公司向该公司进行了赔偿。同年3月28日,柏槁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兰海公司已就该部分损失向其赔偿完毕。

2011年3月4日,兰海公司将车辆行驶证上所登记的所有人张某作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x.30元。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托运人兰海公司并未与张某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并驳回了兰海公司对张某的起诉。案件某方当事人对于该裁定书均未提出上诉,现该裁定书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兰海公司提交的本院(2011)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011)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车明细表、交通(路产)事故登记表、货物破损协议、索赔函与证明、托运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兰海公司与彭某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吉x号车的随车人员蒋洪志及司机谷成光,办理运输以及事故发生之后的赔偿事宜,是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责任应由彭某承担。彭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收货人。但彭某雇佣的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了货物损失。事故发生之后,蒋洪志仅对其中一部分较为明显的货物损失情况及其损失金额进行了确认。此后,兰海公司的托运人及收货人对于因该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了精确的确认,且兰海公司已经对部分托运人进行了赔偿。由于彭某未能履行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导致兰海公司发生的货物损失,彭某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兰海公司主张某物毁损的金额及其他损失(案件某理费1371元),本院均予以认定。对于兰海公司要求彭某赔偿损失x.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彭某承运的货物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毁损,其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彭某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元的规定,判决如下:

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兰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物损失款十八万八千九百五十六元三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某理费二千零四十元,由被告彭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某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某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谊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金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