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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陈某甲诉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陕西银矿采矿厂职工,住(略)。

诉讼代理人于新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辩护人徐某某,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陈某甲以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乙向自诉人陈某甲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陈某乙一次性赔偿自诉人陈某甲医疗、误某、护理、交通、鉴定、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十万元,于2011年10月28日前给付5万元,同年11月3日前给付2万元,下欠3万元于2012年1月5日前付清。

三、自诉人陈某甲自愿放弃对被告人陈某乙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指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某乙锋

审判员张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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