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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尚某,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魏建宏,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又名何X,女,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尚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及委托代理人魏建宏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何某经公告传唤未某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尚某坤。2004年12月开始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此后原、被告外出打工。2008年8月被告电话告知原告要求离婚,但人又不回来,且下落不明,这种情况已有四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尚某坤。2004年12月开始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失睦。2007年11月,被告独自外出打工,至今未某原告联系来往,下落不明。2011年2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分居已近四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3月28日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逾期后,被告仍未某庭应诉。另查明,被告外出打工后,其婚生男孩尚某坤一直由原告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溢水镇X村民委员会二份证明,原告代理人调查尚某坤、路某、孟珠清、尚某庆、魏三成的记录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失睦,特别是被告外出打工后,被告与原告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已三年之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某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小孩当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尚某与何某离婚;

婚生子尚某坤由尚某抚养。

案件诉某费300元,由原告尚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汤书雄

人民陪审员王庙发

人民陪审员张卫东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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