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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咸阳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咸阳市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咸阳恒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咸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叱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阳恒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局做出的“人社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全员缴纳养老、医某、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并处罚款9000元,并申请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终结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阳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人社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卫东

审判员鲁建媛

审判员马晓玉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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