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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阳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因本案于2011年4月28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莫某发现阳朔县X村“桥背”(地名)有两座祖坟无人认领迁坟补偿款,遂到高田镇政府向工作人员谎称该祖坟是其家人的,并冒领了编号为520、X号两座祖坟迁坟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286元。同年清明节的前一天,被告人莫某伙同其妻徐XX为了掩人耳目将上述祖坟平毁。

另查明,破案后,被告人莫某的家属代其退出了赃款5286元,并就平毁祖坟问题与该祖坟后人莫XX、陆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8000元,取得了莫XX、陆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某、徐XX的证言、被害人陆某、莫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图某、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解协议书、迁坟协议书、补偿资金发放表、坟墓迁移档案表、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赔赃款、赔偿他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1年8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永生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赵维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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