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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黎XX、张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黎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村X巷,农民。系X酒店负责人、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张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镇X村X号,工人。系X酒店合伙人。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张XX与被告黎XX、张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当庭进行了举证、质某、陈述和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10年8月26日,其与被告签订快捷酒店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快捷酒店,后在装修过程中又增加了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x元,并约定2011年3月4日付款。可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x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黎XX对原告诉称的二被告欠款事实未提出异议。且称X酒店系其与被告张X合伙投资经营,该酒店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黎XX。

被告张X辩称,原告给其装修不存在问题,其已经与原告协商过了。但原告给其提供的空调、电视机一部分有问题,所以欠款未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所诉二被告欠其工程款是否成立2、二被告对原告的欠款应如何承担责任

原告张XX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快捷酒店装修合同1份。

2、2011年元月31日被告张X所作欠条1份。

原告用以上证据证明二被告欠其工程款x元及付款期限。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某,被告张X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

另外,原告申请证人郭宗库当庭陈述,二被告合伙经营X酒店的空调、电视机是其提供给原告张XX,其在张XX处领货款,定价格时二被告与原告都在场,后原告与二被告协商扣减工程款,与空调、电视质某无关。上述证人陈述,经当庭质某,原告无异议,被告张X对与电视空调无关的陈述提出异议,对其余部分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审查后认为,证人郭宗库的陈述与原告陈述及被告张X所作欠条可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经本院确认有效的证据可证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1年8月26日,原告张XX与被告张X签订快捷酒店装修合同1份,约定:二被告将其合伙经营的快捷酒店内1、2、3、X楼的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张XX,承包方法为包工包料,承包及工作内容为1、2、3、X楼所有的门窗、吊某、洁具、灯具、空调、电视安装工程。总工程量为1100平方米,总工程量以预算为准,如变某要经双方达成统一意见,增加或减少按量计实量算。总合同款为x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60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由被告开张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工程款的40。之后,原告在施工中,按被告要求增加了部分装饰工程内容。至2010年11月施工结束。经双方结算,合同总价款为x元。止2011年1月,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同年元月31日,原告张XX与被告张X对剩余工程款协商后,被告张X给原告张XX出具欠条约定:“今装今润快捷酒店工程结束,截止2011年元月X号以后,酒店工程上出现任何问题与张兵兵无任何责任。今欠张兵兵叁拾壹万元正(整)(x元)。付款时间,2011年3月X号。”付款期满后,二被告借故推诿。2011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

又查明,X酒店系二被告合伙投资经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负责人为被告黎XX。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张X签订的“快捷酒店装修合同”及关于支付工程欠款的约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黎XX亦无异议,故该合同及支付欠款的约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二被告因装修其合伙经营的X酒店欠原告工程款x元,且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按约付款,事实清楚。故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其工程欠款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合伙经营,故对原告欠款负有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张X辩称原告提供的空调、电视机一部分有问题无证据证明,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黎XX、张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XX工程款x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时间从2011年3月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450元,由被告黎XX、张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王力

审判员王颖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艳

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附页:《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某、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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