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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吕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8-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102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40岁,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如果,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51岁,黎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48岁,现在三亚椰岛公司工作。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40岁,汉族,现住(略)。

原审被告吴某某,男,45岁,汉族,现住(略)。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及原审被告杨某某、吴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如果,被上诉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吴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4)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祎

审判员尹某欢

审判员曾人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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