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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裁[2009]17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X路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和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X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秀红,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德公司)因申请撤销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裁[2009]X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的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可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德波,被申请人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秀红到庭参加诉讼。

申请人可德公司申请称:可德公司与冯某在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可德公司从未收到仲裁委的任何通知,该仲裁庭即下达仲裁裁决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之规定,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裁[2009]X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冯某答辩称: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程序合法。1、可德公司从未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任何通知与事实不符。《中华人民共和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冯某提交的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到可德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因其拒收又拒接电话,仲裁委员会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可德公司。可德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裁决,仲裁委员会程序合法。2、申请人申请撤销该裁决已过诉讼时效。可德公司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德公司收到裁决书早已超过30日,超过诉讼时效。3、可德公司申请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无依据。撤销仲裁裁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作出,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不是终局裁决,且该裁决书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裁定驳回可德公司的申请。

庭审中,可德公司提交证据四组。一是漯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送达回执一份,证明在处理可德公司与冯某劳动争议纠纷时,可德公司有专人负责,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时有专人接收。二是经营承包合同一份,证明从2008年9月,该公司已经承包给了赵广辉,事发时,该公司不是可德公司经营。三是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漯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四是2007年12月、2008年2月、2009年1月和3月的工资表四份,证明冯某在胖德荭商贸公司上班,与可德公司无关。冯某质证称:送达回执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承包合同也与本案无关;对于工资表,首先,冯某是2008年7月份受伤,2007年12月及2008年2月的工资表系复印件,不予质证。2009年3月的工资表没有冯某的签字,且其印章是盖在空白处,不具有真实性。其次,2009年1月份的工资表中有鹿玉龙,在(2010)源民一初字第X号裁定书中,鹿玉龙系可德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因此,作为鹿玉龙的同事冯某也是可德公司的职工。

冯某提交证据四组。一是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仲裁裁决书等文书的送达回执三份;二是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存根;三是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一份。该三组证明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合法。四是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可德公司收到该裁决书的时间是2009年底,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该仲裁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可德公司申请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德公司质证称:1、对送达回执有异议,可德公司办公地点在亚细亚六楼,送达回执上显示送达于收银处,送给谁了不显示,可德公司一直有代理人参加案件处理,为什么不送达该代理人。2、关于仲裁委员会开庭笔录,因为可德公司未收到开庭通知,对于仲裁委员会开庭内容不清楚。3、因为仲裁程序违法,可德公司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并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且可德公司收到的仲裁裁决书与冯某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不一样,存在两份不同的裁决书。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8日,冯某因在工作期间受伤而与可德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无果,冯某以可德公司为被申诉人向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5月13日,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林登峰、书记员关笑聪将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留置于可德公司业务科,后可德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源劳裁[2009]X号裁决书,裁决:一、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00元/月×8个月=x元;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191元/月×8个月+1191元/月×16个月=x元;三、被诉人补发申诉人2008年9、11月、2009年2、3、4、5月工资计x元;四、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二次手术费用5905.68元;五、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二次鉴定差旅费88元;以上费用合计x.68元,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六、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的养老保险金,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缴至源汇区养老保险中心,同时,申诉人将个人应缴部分一并缴纳,标准以源汇区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标准为准。可德公司不服,向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该裁决程序违法,无法律效力。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6日作出(2010)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可德公司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可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漯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准许可德公司撤回上诉。可德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可德公司提出收到的仲裁裁决书与冯某收到的仲裁裁决书不一致,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法庭。

另查明,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2007年3月30日成立,并被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公司住所地为漯河市X路X路交叉口南侧,法定代表人是和某。

再查明,2008年,漯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550元/月。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撤销;2、可德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某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某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某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2009年5月13日,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林登峰、书记员关笑聪给可德公司送达仲裁开庭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手续,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办公室无人,鹿主任电话无人接听,留置送达门口业务科,在场工作人员3人。林登峰、关笑聪”,没有在场见证人的签字,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该留置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源劳裁[2009]X号裁决书,裁定可德公司支付冯某伤残补助金x元、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补发工资x元、二次手术费5905.68元、二次鉴定差旅费88元,并给冯某补缴养老保险金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裁决书既包括终局裁决事项,又包括非终局裁决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某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因此,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源劳裁[2009]X号裁决书系非终局裁决,可德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书于法无据,故对于可德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内容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源汇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2、可德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源劳裁[2009]X号裁决书。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6日作出(2010)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可德公司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可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并于2011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申请人可德公司的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撤销漯河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裁[2009]X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漯河市可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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