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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发回重审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又名陈X,男,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系陈某甲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奇,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某,女,1957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女,1958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男,1955年出生。

上诉人陈某甲、上诉人李某乙因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陈某甲预交550元、李某乙预交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瑞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马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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