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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时间:2006-06-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841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街X号X室H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月琴,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步升)诉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亚)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步升的委托代理人戎朝,被告中广亚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叶月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步升诉称,我公司系胡彦斌CD《(略)混合体》、花儿乐队CD《我是你的罗密欧》、黑棒组合CD《嘻哈第一棒》以及许巍CD《时光漫步》和《每一刻都是崭新的》的录音制作者,胡彦斌CD《(略)混合体》内含《情不自禁》、《(略)》、《干脆点》、《我的未来不是梦》、《红颜》、《尴尬》、《借口》、《宣言》、《(略)》、《一个人…两个人》10首歌曲,花儿乐队CD《我是你的罗密欧》内含《刚刚好》、《该》、《(略)》、《(略)》、《加减乘除》、《陪你去》、《我是你的罗密欧》、《爱你是错》、《梦经记》、《爱情残酷物语》、《懒》、《已到花朵盛开时》12首歌曲,黑棒组合CD《嘻哈第一棒》内含《No.1》、《哎哟》、《伊拉克紧张局势》、《散了》、《光轮两千》、《霞飞路X号》、《面具》、《嘻哈不断》、《非典型女友》、《今天唱什么》10首歌曲,许巍CD《时光漫步》内含《天鹅之旅》、《完美生活》、《时光》、《蓝莲花》、《一天》、《礼物》、《漫步》、《星空》、《夏日的风》、《平淡》10首歌曲,许巍CD《每一刻都是崭新的》内含《纯真》、《旅行》、《曾经的你》、《喝茶去》、《坐看云起》、《秋海》、《温暖的季节》、《每一刻都是崭新的》、《永远自由的心》、《小鱼的理想》、《悠远的天空》11首歌曲,我公司对上述53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中广亚未经我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catv.net)向公众提供上述53首歌曲的wma文件下载服务,侵犯了我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中广亚立即停止侵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2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

被告中广亚辩称,《情不自禁》、《(略)》、《干脆点》、《我的未来不是梦》、《红颜》、《宣言》、《(略)》、《我是你的罗密欧》、《哎哟》、《散了》10首歌曲,或是其词作者或曲作者并非上海步升签约歌手,或是其歌词改编自其他词作者;《该》、《(略)》、《加减乘除》、《陪你去》、《我是你的罗密欧》5首歌曲,媒体已公开报道词曲作者涉嫌抄袭;《天鹅之旅》、《完美生活》、《时光》、《蓝莲花》、《一天》、《礼物》、《漫步》、《星空》、《夏日的风》、《平淡》10首歌曲,根据权利标识无法确认上海步升系录音制作者;故上海步升主张对以上25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存在权利瑕疵,但我公司对上海步升对涉案其余28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不持异议。我公司在经营的网站提供涉案53首歌曲的wma文件下载服务仅为供网络用户欣赏和评析,我公司并未因此获利,且上海步升提出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我公司不同意上海步升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一、2002年3月17日,上海步升与案外人胡彦斌签订艺员唱片管理协议书,约定胡彦斌不可撤销地委任上海步升为其在协议期间内的唯一唱片管理权利人,唱片管理系指唱片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唱片系指涵盖卡带、CD、VCD、DVD、录影带及未来新发展的音频视频可以用来记录歌曲及MTV的载体,协议有效期至2006年3月16日。

上海步升另分别于2002年3月1日、2004年1月1日与案外人黑棒组合(尚皓、朱赖诺)、花儿乐队(郭阳、王某博、石醒宁、张伟)签订艺员唱片管理协议书,协议有效期分别至2007年2月28日、2009年12月31日,权利约定与上述协议书的约定相同。

2004年11月7日,上海步升与案外人许巍签订艺人合约书,约定在合约期间内许巍所灌录的所有录音物与有声及/或视听作品(含许巍影像表演),包括所有合约歌曲母带及任何未经采用的有声或影物等,上海步升为唯一著作权人,其于全世界的录音著作权暨其著作财产权及所有相关权利暨所有母带之所有权等均永久归属上海步升所有,为上海步升独有财产且不受任何限制,协议有效期至2008年11月7日。

二、胡彦斌CD《(略)混合体》于2004年出版,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为“○P+©200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等,内含《情不自禁》、《(略)》、《干脆点》、《我的未来不是梦》、《红颜》、《尴尬》、《借口》、《宣言》、《(略)》、《一个人…两个人》10首歌曲。

花儿乐队CD《我是你的罗密欧》于2004年出版,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为“○P+©200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等,内含《刚刚好》、《该》、《(略)》、《(略)》、《加减乘除》、《陪你去》、《我是你的罗密欧》、《爱你是错》、《梦经记》、《爱情残酷物语》、《懒》、《已到花朵盛开时》12首歌曲。

黑棒组合CD《嘻哈第一棒》于2004年出版,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为“○P+©200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等,内含《No.1》、《哎哟》、《伊拉克紧张局势》、《散了》、《光轮两千》、《霞飞路X号》、《面具》、《嘻哈不断》、《非典型女友》、《今天唱什么》10首歌曲。

许巍CD《每一刻都是崭新的》于2004年出版,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为“○P+©200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等,内含《纯真》、《旅行》、《曾经的你》、《喝茶去》、《坐看云起》、《秋海》、《温暖的季节》、《每一刻都是崭新的》、《永远自由的心》、《小鱼的理想》、《悠远的天空》11首歌曲。

许巍CD《时光漫步》于2002年出版,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为“©(略)&(略).(略)&(略).Ltd上海艺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等,内含《天鹅之旅》、《完美生活》、《时光》、《蓝莲花》、《一天》、《礼物》、《漫步》、《星空》、《夏日的风》、《平淡》10首歌曲。

三、中广亚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catv.net)的冰锋音乐栏目向公众提供涉案53首歌曲的wma文件免费下载服务,且其认可涉案53首歌曲的wma文件与《(略)混合体》、《我是你的罗密欧》、《嘻哈第一棒》、《时光漫步》、《每一刻都是崭新的》CD中的录音制品仅文件形式不同,内容完全一致。该网站的冰锋音乐栏目相关网页并未登载广告,中广亚称其上述行为仅为供网络用户免费欣赏和评析歌曲,并未因此获利。上海步升委托代理人戎朝于2005年10月21日在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下,对中广亚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53首歌曲的wma文件下载服务一事进行证据保全。

四、上海步升于2005年10月1日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戎朝、翁才林两位律师的律师费上限为3万元。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12月12日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该公证费系为本案及其他案件共同支出。

上述事实,有胡彦斌CD《(略)混合体》、花儿乐队CD《我是你的罗密欧》、黑棒组合CD《嘻哈第一棒》、许巍CD《时光漫步》和《每一刻都是崭新的》、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2004)沪静证字第1875、1876、X号公证书及(2005)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5)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6)京二证字第(略)号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胡彦斌CD《(略)混合体》、花儿乐队CD《我是你的罗密欧》、黑棒组合CD《嘻哈第一棒》、许巍CD《每一刻都是崭新的》的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均为“○P+©200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等;且上海步升已与相关表演者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由上海步升独家享有唱片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唱片定义为涵盖卡带、CD、VCD、DVD、录像带及未来新发展的音频视频可以用来记录歌曲及MTV的载体。虽中广亚持上述CD中的10首歌曲的词作者或曲作者并非上海步升签约歌手,或是其歌词改编自其他词作者之意见,但中广亚并未就上述10首歌曲的相关词曲作者未授权上海步升使用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进行举证;且娱乐新闻报道内容并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或有效公证文书等所确认的事实,其真实性无法考证;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认上海步升对上述CD中共计43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他人未经上海步升许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上述录音制品。

许巍CD《时光漫步》的出版时间为2002年,而上海步升与表演者许巍签订艺人合约书的时间为2004年,且根据该CD上的权利标识尚无法确认上海步升为录音制作者,故本院认为上海步升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其系许巍CD《时光漫步》的录音制作者,对于上海步升关于该CD中共计10首歌曲的权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广亚未经上海步升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43首歌曲的wma文件下载服务,此举必将阻碍上海步升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显属侵权。中广亚辩称其此举仅系为供网络用户免费欣赏和评析,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广亚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上海步升的经济损失,但因上海步升并未就其要求中广亚赔偿经济损失32万元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本院将综合考虑通常情况下相关录音制品的制作成本和利润、中广亚的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上海步升的诉讼请求。中广亚对于上海步升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上海步升请求中广亚公开赔礼道歉,但因中广亚侵权只涉及上海步升的录音制作者权,该权利系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故上海步升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站(网址为www.catv.net)提供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43首歌曲录音制品的下载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万七千四百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三千四百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六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六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王某生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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