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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XX与被告彭XX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许云舟,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谢直贵,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熊XX与被告彭XX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XX及委托代理人许云舟、被告彭XX及委托代理人谢直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XX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7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熊海涛(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多次打架,发生纠纷后被告不辞而别外出,与原告无任何联系。被告不孝顺原告父母,打骂原告母亲,转移家庭财产。2006年2月原、被告打架后至今无任何来往。原告以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彭XX辩称,原告诉称内容不实。被告一直勤恳顾家,对老人体贴孝敬;被告外出务工是与原告商量后决定的;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较好,后曾因原告不忠实于被告闹过不愉快,但事后被告已原谅原告;原、被告婚生子熊海涛虽年满18岁,但尚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原告熊XX诉称夫妻感情不和,没有事实根据;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熊XX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7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熊海涛。2006年被告外出务工,2009年回家经营副食门市。原、被告曾从事学生校服加工生产。被告在外出务工期间多次回家,原告从事生猪养殖。原告熊XX与被告彭XX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现原告熊XX以与被告彭XX分居生活多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熊XX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被告彭XX提供的养猪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熊XX与被告彭XX结婚多年,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过矛盾,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尚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熊XX要求与被告彭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夫妻是生活的伴侣,彼此应互敬互爱、相互信任,遇事互谅互让,共同努力构建和睦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XX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熊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承辉

人民陪审员陈世肃

人民陪审员吕清秋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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