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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琼海市信人旅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7-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138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琼海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址:琼海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玉坤,琼海市148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琼海市信人旅业有限公司。住址:琼海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远春,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琼海信人旅业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琼海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5)琼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以及依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缴纳合同定金(略)元、租金(略)元、水电费(略).16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琼海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青

审判员吴党恩

代理审判员陈某清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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