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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蓝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蓝某,曾用名蓝X,男,壮族,初中文化,水电安装工。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3月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蓝某利用在南宁市X区白沙大道X号龙光普罗旺斯小区(二期)任水电安装工之机,于2009年6月11日中午在该小区X号楼X单元X房使用螺丝刀、断线剪等作案工具,盗窃刚刚安装完毕的电线(规格为x铜芯电线240米,BV2.5mm2铜芯电线200米),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电线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47元。(二)2011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蓝某在南宁市X区白沙大道龙光普罗旺斯小区(四期)郁金香X栋X号房内使用螺丝刀、断线剪等作案工具,盗窃刚刚安装完毕的电线(规格为x铜芯电线270米,BV2.5mm2铜芯电线260米),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电线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214元。(三)2011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蓝某在南宁市X区白沙大道龙光普罗旺斯小区(四期)郁金香X栋X号房内使用螺丝刀、断线剪等作案工具,盗窃刚刚安装完毕的电线(规格为x铜芯电线270米,BV2.5mm2铜芯电线260米)。蓝某携带被盗的电线准备离开该小区X区保安抓获。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电线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2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程某、黄××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赃物照片,普罗旺斯小区电线丢失评估报告,被告人蓝某的陈述及户籍证明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蓝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本院认为合法合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费昌祥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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