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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乙与被告汪某丙、陕西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玉灵,柞水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柞水县X组人。

被告:陕西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柞水县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张某乙诉称,2009年12月16日,原告张某乙驾驶其货车陕x在陕西英杰物资有限公司给被告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拉运钢材,货物运至大西沟矿业公司后,被告大西沟矿业公司雇请被告汪某丙所有的铲车进行卸货时,钢板反弹,当场将原告的左手大拇指砸断。原告张某乙在柞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被诊断为:左拇指末端缺失。现要求被告汪某丙、陕西大西沟矿业有限公连带赔偿原告张某乙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x.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赔偿总额为x元。由被告汪某丙于2011年1月8日前赔偿原告张某乙x元。

案件诉讼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张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黄让益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霍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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