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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勉县人民法院

原告: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裴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山信用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被告:杨某甲,住址、职业等略。

被告:杨某乙,住址、职业等略。。

被告:杨某丙,住址、职业等略。。。

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屈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被告杨某甲于2006年分别以他人名义从原告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仅偿还x元。2007年6月6日,被告杨某甲对剩余借款x元重新以自己名义向原告申请转贷,并由被告杨某乙、杨某丙进行担保。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对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时间、保证责任进行了约定。2007年6月27日被告杨某甲偿还借款x元。2009年6月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派员催收均无结果。2011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其中2011年3月20日前的利息为x.8元);2、判令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甲偿还原告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8元(2011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合计x.8元。定于2011年5月30日前偿还x元;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x元;剩余x.8元逐年偿还,定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偿还x元。2011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杨某乙、杨某丙对被告杨某甲的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546元减半收取4273元,由三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屈海涛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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