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再审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石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石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某申请再审称,2008年7月,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王某、石某合伙开办金盾门厂。因经营不善,王某、石某提出退伙。2008年10月26日,三方签订了退伙协议,当时金盾门厂有债权近10万元,还有几万元的债务,由于债权当时无法追回,申请再审人便拿出钱买下了债权,提前将债权变现,以便三人分配,约定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一审法院将申请再审人购买的债权重新分配,债务让申请再审人一人承担,显然不合法,不合理。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本院审查查明,一审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写明:可以认定金盾门厂的债务由三人共同分担。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郭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石某于2008年10月26日所签订的退伙协议中,未就金盾门厂的债权分配作出明确约定。2009年8月,从刘文处要回了700元,三人进行了分配,依据该事实,一审认为金盾门厂的债权应由三人均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郭某称拿出钱买下了金盾门厂的债权,但被申请人均不认可,且郭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所出的钱系用于购买债权的,故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无法予以支持。郭某申请再审另称,金盾门厂的债务让申请再审人一人承担,显然不合法,不合理。经审查,该申请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债务由三人共同分担。

综上,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运动

审判员崔航微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运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