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XX人,住XXXX,退休干部。

被告左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原告刘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左某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6年3经人介绍谈婚,在相处一个月草率于同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第五日被告未告知原告私自一人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达四年之久。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其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4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在婚后不久就一人离家外出后,双方互无联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2010年1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某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洋县X村委会证明,证人刘某智、王文娥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又私自外出下落不明长达四年之久,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左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华

人民陪审员刘某鹏

人民陪审员刘某红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文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