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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X。2010年12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的朋友王荣超(另案处理)将其窃取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委托张某行销赃。被告人张某明知该电脑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联系买主,并将该电脑销赃至一手机维修店,得赃款600元,被告人张某从中分得100元。2010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朱广才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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