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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西安莲湖××第二幼儿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法定人代理杨某

委托代理人吕××(系杨某之祖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莲湖××第二幼儿园,住所地西安市X区内。

法定代表人蒋××,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张××

上诉人杨某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西安莲湖××第二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张新治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杨某进入幼儿园入托,同年7月12日杨某在幼儿园入托期间被同班小朋友咬伤,致杨某左上臂出现部分青紫,杨某称2010年7月初其在幼儿园期间被别的小朋友推倒致右脸大块青紫。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庭审中,幼儿园称2010年7月杨某交纳入托费为:保教费580元,伙食费200元,杨某对此予以认可。

2010年11月2日杨某诉至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其诉称,其系幼儿园小三班的孩子。2010年7月份在入园期间,发生两件事,1、7月初杨某下楼时被身后的小朋友推倒导致右脸大块紫青,但老师告诉家长杨某是自己摔的。2、7月中旬杨某被同班小朋友咬伤很重,当时没有采取打预防针的措施。这两件事发生后,幼儿园均未主动向杨某家长赔礼道歉。幼儿园认为这种事在幼儿园太多了,为此家长对幼儿园在这两件事的态度和处理上很不满意,导致7月底杨某离园时,提出幼儿园把两件事发生的情况叫当班老师写一下,由幼儿园盖章。当时主要是针对唾液能带很多病毒,且潜伏期很长,但遭到幼儿园的拒绝。杨某监护人认为幼儿园在对杨某依法教育管某保护过程中,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杨某遭受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退还2010年7月份的入托费790元。

幼儿园辩称,杨某所述没有依据和证明,其一,杨某在园内被别的小朋友从身后推倒,导致杨某右脸大块紫青到底有多大没有依据。杨某7月中旬被别的小朋友咬伤属实,幼儿园及时为杨某治疗,当时医院告知幼儿园,杨某不用打预防针。其二,杨某称唾液带有多种病毒,且潜伏期很长,无任何证据证明,杨某被咬伤,属于意外,在管某上幼儿园没有责任,表示可承担咬伤小朋友的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于2010年4月进入幼儿园起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成立后,幼儿园即负有教育、管某保护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义务。但在2010年7月12日杨某在幼儿园入托期间,幼儿园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某义务,致杨某被同班的其他小朋友咬伤。据此,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将所收杨某的保教费适当予以退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莲湖××第二幼儿园退还原告扬梦淇入托费200元。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0元。

宣判后,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要求幼儿园退还2010年7月份的入托费78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幼儿园承担。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其系幼儿园小三班的孩子。2010年7月份在入园期间,杨某下楼时被身后的小朋友推倒导致右脸大块紫青。7月中旬杨某被同班小朋友咬伤,幼儿园没有采取打预防针的措施。未主动向杨某家长赔礼道歉。幼儿园认为这种事在幼儿园太多了,为此其家长主要是针对唾液能带很多病毒,且潜伏期很长,提出在幼儿园发生的这两件事情,叫当班老师写出情况说明,由幼儿园盖章,遭到幼儿园的拒绝。其认为幼儿园在教育管某保护过程中,未尽到职责,有过错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幼儿园退还2010年7月份的入托费780元。

针对杨某的上诉,幼儿园辩称认为,杨某在园内被别的小朋友推倒,致其右脸大块紫青没有依据。杨某被别的小朋友咬伤属实,系小朋友在玩的过程中不小心所致,当时医院告知幼儿园,杨某不用打预防针。杨某家长称唾液带有多种病毒,且潜伏期很长,无任何证据证明。对杨某要求退还入托费780元,因杨某7月份正常入托,故不同意其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杨某于2010年4月入托,2010年7月30日离开幼儿园。原判决认定其余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杨某于2010年4月入托幼儿园,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幼儿园负有教育、管某、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人身损害的义务。2010年7月份,杨某在幼儿园入托期间,被同班的其他小朋友咬伤,幼儿园在管某、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过错,但杨某要求幼儿园退还2010年7月份的入托费780元,因杨某7月份是整月入托,并未缺勤,原审判决酌情判令幼儿园适当退还保教费200元,并无不当。综上,杨某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子支持。据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莉莉

审判员李少学

审判员崔志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婉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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