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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为骗取其小学同学XXX的信任,谎称自己是西安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其有住房一套、轿车一辆欲给XXX办理过户为由,于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先后骗取XXX人民币共计2.9万元。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材料、收某、证人证言、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随案钥匙四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宋春芳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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