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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包某、赵某丁、雷某平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2011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2011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2011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2011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2011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2011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男,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2011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抓获,2011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包某、王某甲、刘某、赵某乙、王某丙、赵某丁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包某、赵某乙、王某丙、被告人赵某丁及其辩护人吴某某、被告人雷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玩为借口,将其同学X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从本市X某骗至租住的本市X某三桥街道办府东寨村一民房内,当X某X某现是传销窝点要离开时,被告人王某甲将其手机收走,以阻止翟与外界联系。其间,被告人王某甲、包某、赵某乙、王某丙、赵某丁、刘某、雷某以打扑克、下棋、聊天等方式阻止X某X某开。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丁、刘某采取上厕所、睡觉跟随方式,限制X某X某身自由。2011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包某等人在租住房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X某X某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X某X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X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某、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包某、赵某乙、王某丙、赵某丁、雷某、刘某为发展传销组织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故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赵某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丁系胁从犯,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关于辩护被告人赵某丁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初犯、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包某、赵某乙、王某丙、赵某丁、雷某、刘某均表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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