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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汪某乙给蓝田县X村XXX家帮忙挖土豆,趁X家无人之机,将XXX家卧室箱子里的18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大部分赃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蓝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蓝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汪某乙认罪态度尚好,且赃款已追回,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2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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