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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张某、赵某、贾某与雷某、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汉族。

原告齐某,男,汉族。

原告赵某,男,汉族。

原告贾某,男,汉族,小学文化。

原告齐某、赵某、贾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

被告雷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女,(系雷某之妻),汉族。

原告齐某、张某、赵某、贾某与被告雷某、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雷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某,原告贾某、齐某、赵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9年6月,原、被告签订《房屋转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靖边县X路中段门面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为3年,从农历2009年6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房屋租赁费每年x元,于每年农历6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同时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交清房租,《房屋转租赁合同》自动终止。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房屋租赁费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拒绝给付,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房屋,被告也不搬离,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终止原、被告于2009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限期搬离;2、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房屋租赁期间的租赁费(从2011年6月30日至法院执行之日止);3、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房屋转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时间从2009年6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房租费每年为x,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现被告将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房租费至今未交,构成违约。

第二组《协议书》一份,2010年11月22日,张某与二被告所签,证明二被告将所租的房屋留出3.5米作为原告方经营的通道之用。

被告口某辩称,原告的诉某请求被告不认可,四个原告从来也没跟被告要过租赁费。原告不给被告供水,当时租赁原告的房屋是74平米,原告隔了15平米,说要用作通道,但后来原告就自用了;还有电费过高每度1.5元。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书面证据。

经庭审质证:

被告对原告所举某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方从来没有和被告要过房租费,所以被告没有违约。

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给原告方留出3.5米是路巷为了通道,但现在原告用做了库房。

本院对原告所举某质证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所举某第一组证据《房屋转租赁合同》、第二组证据《协议书》,因两组证据来源合法,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该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案件具体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某、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09年6月份,四原告将原租赁他人的位于靖边县X路中段门面房屋租赁给二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转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从农历2009年6月30日起至农历2012年6月30日,租赁费每年x元,于每年农历6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同时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交清房租,《房屋转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农历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房屋租赁费被告未付,原告方与被告索要,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房屋,被告也不搬离,故原告涉诉某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0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转租赁合同》和在2010年11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二被告应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二被告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给原告方2011年6月30日到期的房租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的原告方未与被告索要过房赁费,不给供水及所租房屋给原告隔了15平方米,已转变了用途等理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告张某、齐某、赵某、贾某与被告雷某、张某于2009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租赁合同》。

二、由被告雷某、张某给付拖欠四原告从2011年6月30日起至执行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赁费,(每年x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的。

三、二被告所租赁的房屋交四原告管理使用。上述给付内容条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自动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必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鲍登利

审判员赵某人

审判员刘治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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