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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4日13时,被告人许某在上蔡县城上城华府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冰毒疑似物1包,土黄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2小包。经鉴定,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0.33克;土黄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重0.25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证人李××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的尿检报告书,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公(驻)鉴(毒)字(2010)X号鉴定书,上缴毒品单据,上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缉毒特情审批表,被告人许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贩卖毒品10.33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13时,被告人许某在上蔡县X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冰毒疑似物1包,土黄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2小包。经鉴定,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0.33克;土黄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重0.25克。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许某的供述,2010年8月22日,李××和他联系说要买10克冰毒。他问过经常在项城市大魏寨卖毒品的人以后告诉李××价钱是4200元,先给钱,后给货。2010年8月24日上午9点,他来上蔡县找李××拿钱,之后就到和店乡去找卖毒品的那个人,他把钱给那人后,那人给他一个白色的透明塑料袋,里面装有10克冰毒,当时他没有称重。后来,他就来上蔡县X区找李××,他和李××刚见面交易就被公安局的人抓了。另供述,因自己吸老黄皮,又给卖毒品的那个人要了两小包黄皮。

2、证人李××的证言,2010年8月22日,他来到上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和店乡X村一个叫许某的经常卖毒品,他想让公安局把许某抓住。他想以一个买毒品人的身份把许某引出来,到交易的时候把许某抓住。他联系好许某就给公安局联系。2010年8月23日,许某给他打电话说10克冰毒要4200元,先给钱后给货。第二天上午9点,许某来找他把钱拿走后,他们约定在上蔡县X区见面交易。大概中午1点的时候,许某来了,他们在验货的时候,警察赶来查获了。

3、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许某的尿检报告书,证实许某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吗啡类物质。

4、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的物品有冰毒疑似物白色透明塑料袋约1克,黄皮毒品疑似物纸包1小包,黄皮毒品疑似物塑料袋1小包。

5、上缴毒品单据,证实上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上缴毒品的情况。

6、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公(驻)鉴(毒)字(2010)X号鉴定书,证实在扣押的物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的成分。

7、上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明被告人许某在与特情人员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8、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缉毒特情审批表,证实李××特情人员的身份等情况。

9、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许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关于被告人许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贩卖毒品10.3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许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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