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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姚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社东郊信用社员工。

被告姚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姚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X村X组X号,系姚某丙之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向我社借款20,000元,逾期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等损失8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我愿意积极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丙于2009年1月16日向原告立据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7.6725‰,还款日期为2010年1月15日。被告借款后,未按双方约定还本付息,原告经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姚某丙偿还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订定于2011年9月12日前偿还5,000元,2011年10月12日前偿还5,000元,余款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还清。

二、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成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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