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唐XX与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XX路支行(以下简称“X行XX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汉族。

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XX路支行。

负责人王XX,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松宁,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XX与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XX路支行(以下简称“X行XX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XX,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XX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韦松宁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10月30日21时28分至22时0分,其卡号为(略)的中国XX银行账户,被人在南宁市XX路XX号XX银行ATM取款机处盗取卡内金额6012元,而其账户被人盗取时,卡号为x的XX银行卡一直在其本人身上。原告认为,被告X行XX支行没有尽到保管责任,致使储户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某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被盗取的卡内金额6012元;2、本案的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唐XX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X行XX支行的主体资格;2、接收案件回执单,证明原告及时向警方报案其卡内金额被盗取的情况;3、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明原告卡内金额被盗取的具体情况;4、银行证明,证明原告银行卡的具体开户行;5、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6、XX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证明原告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取的事实。

被告X行XX支行答辩称,一、X行XX支行在原告存款被支取的过程中,已尽谨慎审查义务,并无过错,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向被告申请领用银行卡,以办理现金存取,表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平等的储蓄合同关系,同时也表明原告同意遵守我国关于银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被告银行卡相关《章程》、《领用协议》的规定,根据原告开户凭条和X卡领用协议,原告对其在XX银行的存款采用的是凭密码支取,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行为,均视为存款个人行为,本案中原告所陈三笔被盗款项的交易都是通过密码进行,也都通过了银行电子资金系统的验证,持卡人提供的密码完全符合原告在被告资金管理系统中预留的信息,因此,本案讼争的三笔交易是正常的、符合交易规则的支取,被告对此完全是善意,也没有违反储蓄合同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款被支取是因为何种原因造成。首先,根据原告提供的公安部门报案回执,是按照“信用卡诈骗”事实立的案,目前案件尚未侦破,公安部门对于案件事实尚无任何定论,原告存款是否真某被盗、犯罪手段如何均未查清,无法认定取款人支取原告账户上的现金是否使用了伪造的银行卡,而查清该项事实对于认定本案被告是否存在违约、存在过错是关键。其次,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原告应当承当其存款系因犯罪行为所致而不是其本人或委托的第三人支取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所举证据仅证明了其报案及银行存款被支取的事实,并无证据证明取款人所持的不是真某银行卡,也没有证据证明取款人不是其本人所委托的第三人。再次,也不排除原告是受他人欺骗,主动将储蓄卡和密码告知他人,造成存款被支取的情况。因此无论取款人是否原告本人,银行在2010年10月30日21时28分至22时被支取的业务活动发生债权清偿效力,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清偿而消灭,原告的诉某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X行XX支行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储蓄开户凭条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与被告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的事实;2、银行卡账户确认书及收费凭证;3、银行卡事故交易清单;4、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5、银发[1999]X号人民银行文件;6、银发[2007]X号人民银行文件;7、ATM柜员机检验合格证,证明2-7证明被告在管理银行卡及处理交易的过程中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柜员机是安全合格的。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X行XX支行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某均无异议,但对证据1-6的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唐XX对被告提供证据的合法性、真某、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这些证据确与双方的诉某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本院亦作为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参考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6年9月5日,原告唐XX在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XX路支行办理了储蓄开户业务,并领取了卡号为x的储蓄借记卡(有折)。至2010年10月30日21时27分止,原告在该卡内的存款金额为6064.31元。2010年10月30日21时28分至22时0分,该卡在南宁市XX路XXX-XX号XX银行ATM取款机上发生现支2000元、扣取手续费4元的业务3笔,共计支取6012元。原告唐XX发现上述交易后,于2010年10月31日向南宁市XX分局XX派出所报案。原告认为被告保管不善,致使储户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X行XX支行赔偿原告被盗取的卡内金额6012元。

本院认为:原告唐XX向被告X行XX支行申请并取得储蓄借记卡,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该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唐XX在被告X行XX支行处开设的银行卡是否存在异常交易;2、原告唐XX与被告X行XX支行的责任如何划分。

关于原告在被告处开设的银行卡是否存在异常交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某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某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某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由于被告没有尽到保管责任,致使其储蓄借记卡账户中的6012元现金被人盗取,其提供的证据只有接受案件回执单、银行账户交易查询单、建设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这些证据只能说明原告卡内的存款被支取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原告的银行卡存在异常交易,被他人盗取。电子交易具有瞬息性、跨区域性的特征,判断是否冒领的标准应主要根据储蓄合同的有关约定来判断,而不能单纯以客户提供的报案证明、真某卡在手、交易时客户不在场等证据或事实来确定或推定,否则可能会引发持卡人与他人勾结,通过诉某获取不当利益的道德风险。原告的行储蓄借记卡密码是由自己设定的,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的特点,而ATM机是银行提供给客户存取款和转账的工具,在交易时对客户的身份识别主要是通过密码输入正确与否来进行的,虽然原告强调其银行卡内存款被支取时其本人并不在取款的ATM机处,且银行卡一直在其本人身上,但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在原告银行卡发生交易后,虽然原告已向南宁市兴宁分局朝阳派出所报案,但报案是银行卡交易之后衍生的事件,两者间存在关联性但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能据此证明原告陈述即为事实。诉某是运用证据去证明已经发生了而无法再现的事实的活动,不可能绝对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民事诉某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某的证明要求只能是“法律事实”,即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视为真某的标准。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单一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法律特征,无法形成完整而充分的证据链来证实存款是被他人盗取,因为原告既没有让人信服的证据证实取款之人不是原告本人或者原告授权的人,也不能排除原告有意或者无意泄露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盗取的可能,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没有尽到保管责任,致使其储户权益受到侵害,账户中的6012元现金被人盗取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唐XX与被告X行XX支行的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在储蓄合同中,金融机构负有对储户资金支付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在使用银行卡这一电子支付工具而进行的电子化交易中相应扩张至对储户信息和密码的保障,X行XX支行作为储蓄银行,负有保证银行卡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业务风险的责任。取款必须持有银行卡和密码才能操作,行为人获取密码的途径是认定合同双方过错责任及过错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领用协议》,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而本案中的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其银行卡内金额被支取具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X行XX支行承担赔偿其被盗取的卡内金额6012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某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XX的诉某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某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某费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略)),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

审判长唐东旭

代理审判员黄晖

人民陪审员潘平方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农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