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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XX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炳富,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XX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广西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XX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炳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宁市XX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商定由被告代办房产开发资质证书。代办费用为x元。由原告先预付x元代办服务费给被告,办妥证书后付清余款。完成代办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双方商定后,并签订了由被告提供的“代办各类资质证合同”。原告在合同签订后的当天预交了x元代办服务费,被告收取后,立了收据给原告。然而,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按约定完成代办事务。原告为此于2010年12月24日致函被告,被告收函后却称无法办理。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却拒绝。为维护原告自身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代办房产开发资质证书服务费x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南宁市XX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代办各类资质证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代办乙方资质证一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代办项目及内容:甲方替乙方办理《广西XX房开公司》暂定资质。资质证时间为25个工作日内办妥,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二、代办总服务费及风险保证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x元),预付款壹万贰仟元,(¥x元),余款按工作进度支付。四、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已投资,如果乙方已交预付款,途中提出不办的,乙方则不能收回该预付款,否则甲方蒙受损失。如果乙方已交预付款,甲方因客观原因办不了的,则全部退回乙方预付款,并按照银行最低利息赔偿乙方。九、补充条款:总服务费(¥x元)已经包含营业执照年检费用,含罚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骆X先生交来办理《广西XX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年检及房开资质的服务费预付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x元)。此据为证。”因被告未能办理前述资质证,又未能将预付款退还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诉请如前。庭审中,本院向原告释明,如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办各类资质证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告是否坚持诉讼请求,原告仍然坚持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南宁市XX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形象设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登记咨询服务,企业文化交流,设计、制某、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房产策划及销售;建筑工程咨询服务(凭资质证经营);房产土地出租信息咨询服务,征婚交友咨询服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南宁市XX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办各类资质证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某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代为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并收取了服务费的预付款x元,但在本案中,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被告应当退回全部预付款,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宁市XX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XX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宁市XX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钟凯

代理审判员覃斯

人民陪审员潘平方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郑如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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