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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以更,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某,男。

申请再审人汪某因与被申请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以收到条内容及协议处理,两人平分3间房屋。请求依法再审。

罗某提交意见认为,当时打的是借条,后来换的收到条。汪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汪某租用他人宅院用以搞养殖,汪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恋爱期间在此租用的场地盖房。原判认为二人已断绝恋爱关系,罗某在平顶山市有住所且已年迈,该房屋主要用于汪某个人养殖,归汪某管理使用为妥,基于民事活动公平原则,汪某将款项返还罗某并无不当。

综上,汪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汪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李建锋

代理审判员张小亮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卫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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