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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某,男,31岁。

委托代理人:樊鸿新,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男,24岁。

申请再审人郑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有吴某签字的借条,以及证人郑某红与吴某的录音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郑某所提交的借条与是在一段话中间填空所形成,没有落款和时间,吴某对借条亦不认可;郑某出示的电话录音的形成时间与录音内容存在矛盾,其真实性、完整性不能确定;且郑某对借款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与银行的取款记录也不相同。郑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与被申请人吴某存在借款关系,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张小亮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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