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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新乡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新乡市华侨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霞、田某某,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X路甲X号。

法人代表人冯革新,该联合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陈志浩,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华侨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政协大楼。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新乡市华侨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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