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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增亮木业有限公司与董某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北增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陕西曲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董某(曾用名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河北增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其是从事建筑模板生产经营的专业企业。2009年3月,其与被告在西安市X区北二环建筑模板大世界市场的经营场地达成口头协议,由其向被告供应建筑模板。同时,双方对规格、价某、付款时间等做了约定。协议达成后,其从2009年3月25日开始给被告供货。至2009年4月7日,其给被告提供货物价某x元,被告从2009年4月6日至2010年2月9日向其支付货款25万元,下欠x元未付。2011年1月14日,被告给其出具欠条,出具欠条时将320元零头免去,欠款数字为20万元。现诉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货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有买卖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模板。2011年1月14日,被告董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称,今欠到河北廊坊增亮木业1830×915×14镜面板款余款: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在该欠条中签字确认。案件审理中,被告曾到庭表示,涉案业务系其与原告发生,其欠付原告20万元属实。另查,原告起诉某曾将江苏徐州云帆木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2011年9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销了对被告江苏徐州云帆木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欠条、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被清偿。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且被告对欠付货款的事实并不持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增亮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辉

代理审判员赵新

代理审判员相帆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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