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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

时间:2002-03-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海法海保字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海保字第X号

申请人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才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锋,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铁山”轮(M/V“(略)”)船舶所有人((略).)。

申请人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铁山”轮(M/V“(略)”)船舶所有人((略).)诉前扣押船舶案,本院2002年3月21日在上海港扣押了被申请人所属的“铁山”轮(M/V“(略)”)。同年3月28日,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海事请求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诉前海事请求保全。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所属“铁山”轮(M/V“(略)”)的扣押。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扣船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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