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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美国大威贸运有限公司船舶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3-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恒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晟隆大厦X楼C座。

负责人胡某,总经理。

被告美国大威贸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地址,上海市X路X号嘉里不夜城D2座X室。

原告江苏恒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美国大威贸运有限公司船舶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2月2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2年3月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将相关欠款归还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出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及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有据,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江苏恒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2、准许原告江苏恒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3、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美国大威贸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00.64元,诉讼保全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佩芳

代理审判员沈军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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