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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陈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某,男,198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晓纲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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