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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662号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基本情况略)。

被告邓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春美、赖仁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彬彬担任本案记录。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张某丙,被告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邓某于2010年11月1日向原告陈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2011年1月1日偿还其借款,且当时并未约定利息,2011年元旦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故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邓某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445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邓某辩称:原告所诉的不是事实,如果该笔借款存在,要求原告提供正式的借条原件,或者提供原告自己在银行20万元以上的存款、转账记录或者取款单。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邓某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4459.2元,原告并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元旦节还清。”嗣后,原告多次凭该借条向被告追讨欠款,但未果。原告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邓某在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借款x元及利息4830元,共计x元;

二、原告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367元,减半收取2183.5元,由被告邓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伟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人民陪审员赖仁忠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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