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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5-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终字第7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景屋村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天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提供证据、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变更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水利工程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爱群

审判员刘某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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